《表1 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与效益比较》
注:由于新型经营主体经营规模与见效益的规模不一致,故在调查表内体现的是已有效益的规模。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筛选了规模1.3~2.0 hm2的家庭农场2个,规模3.3~6.7 hm2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各2~3个,规模6.7~13.3 hm2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各2~3个,规模13.3~20.0 hm2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各2~3个,随机选择了一般种植户2户进行调研分析。调研分析结果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51088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5.10 |
作者 | 姚立春 |
绘制单位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农业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