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对于数据使用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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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开放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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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图表对于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数据使用权的横向对比,可以看出大部分政府数据平台对于数据所有权的界定都是有限度的非排他性使用权(1)。非排他性使用权是指用户在使用政府开放数据的同时,不得排除本平台其他用户对于数据的使用权,因此可以满足多个用户同时使用数据的需要。但这种非排他性是有限度的,体现在对数据的转载、转让中,例如北京、武汉等政府数据开放平台限制对数据的任何有偿或无偿转让行为,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禁止将数据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等。这种限度即排除除本平台用户外其他机构或个人对数据的使用,体现在对使用主体是否为本平台注册用户的划分。对用户群体作出明显区分,是对数据在用户之间流动的阻碍。这种阻碍使得用户和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的法律地位处于不平等的状态。平台规则限制了用户本该享有的数据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建设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