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基于恢复能力与影响周期的生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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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恢复能力与影响周期的围海养殖工程生态损害特征及补偿标准——以象山县水湖涂名优水产养殖区为例》
由表4可知,基于滩涂恢复能力的名优水产围海养殖工程的生态补偿标准为280.90万元/a,相比直接由养殖工程造成的生态损害确定的补偿标准,总量减少比率为11.92%,单位面积减少比率为11.88%。名优水产围海养殖工程造成99.5619 hm2海洋生态系统的丧失,以生态损害确定的补偿标准计算,一次性补偿总额为6378.00万元(20年),是只求社会的“单向”补偿。项目结束后,淤积平衡会形成新的滩涂生态系统,从而制定基于海域自我恢复能力的补偿标准,计算一次性补偿总额为5618万元(20年),为社会—海洋的“双向”补偿,这种对于人类影响和海洋自我恢复综合考虑的补偿标准,很大程度上将会增加围海工程生态补偿的可实施性和可接受性。此外,项目运营期新围大堤附近新淤积平衡的演进,及水湖涂一期围海工程淤积平衡周期的叠加影响,使围区堤外滩涂淤积速度较快,约13年后,近岸滩涂恢复面积将达到围垦前的基线水平。
图表编号 | XD0048788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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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4.28 |
作者 | 冯佰香、李加林、龚虹波、何改丽、黄日鹏、李昌达 |
绘制单位 | 宁波大学地理与空间信息技术系、宁波大学地理与空间信息技术系、宁波大学东海研究院、宁波大学法学院、宁波大学地理与空间信息技术系、宁波大学地理与空间信息技术系、温州市洞头区海洋生态与藻类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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