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浙江省高中学业水平选考科目具体等级比例和赋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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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改革的困境与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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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EB/OL].http://www.bledu.net.cn/newsdetail13-0231-zhejiang-sheng-jiao-yu-ting-guan.ashx,2014-11-07.

在“千军万马争过独木桥”的激烈的高考竞争中,一分之差往往排名相差甚远,这使得考生对分数锱铢必较。为了改变“分分计较”的现象,学业水平考试中对于选考科目采取划分等级的计分方式。然而,关于等级计分方式的公平性却备受质疑,主要体现在:第一,考生在不同的考次中取得的成绩是否具有可比性。《意见》中规定学业水平考试主要检验学生学习状况,以鉴定学生是否达到毕业和升学的标准和要求。国家将学考分为计入高考招录的合格考科目学考和不计入高考招录科目的选考科目学考。国家学考中的“等级”计分的依据是指课程标准所约定的学业等级而不是考生群体赋级,但在浙沪两地的学考方案中,考生的等级成绩与考生群体的整体成绩挂钩,[10]这意味着如果有两位实力相当的考生因其参加的考试场次不同,若其所参照的两个考生群体人数和水平差异悬殊,那么这两位考生将会取得截然相反的两个等级,这对处于人数众多、竞争激烈的地区的这类考生必然是不公的。第二,同一等级内原始分数较高的考生和原始分数较低的考生间产生了不公。[11]浙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将学生划分为21个等级,每个等级相差3分,如表1所示。假设A考生的原始分数为79,B考生的原始分数为77,C考生的原始分数为76,按照原始分数来看,B考生与C考生仅相差一分,实力旗鼓相当,但是按照等级划分,B考生因“侥幸”和A考生同被划分到了第八等级,而C考生却因“不幸”被划归到第九等级。也就是说等级分数使得同一等级内原始分数较高的考生失去了优势,错失被划分为更高一等级的机会,对于在同一等级内原始分数较低的考生则存在运气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