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权利客体形成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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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之物的类型化——基于亚里士多德的质料形式理论》
其次,对于最后一种无形无质物来说,是一类较为特殊的权利客体,其特殊之处在于,相应的劳动并不简单定形此类物。此类物的价值有两部分,一为其载体的价值,一为此类物所代表的价值。分类“无形无质”并不是解释这类物本身,而是说明其超越载体的价值是拟制的,是通过社会共同体的共同确信达成的(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42292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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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01 |
作者 | 熊皓男 |
绘制单位 | 辽宁大学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