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我国有关儿童色情制品的相关立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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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网络儿童色情制品犯罪的立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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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儿童色情制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非法持有儿童色情制品行为对于制品中涉及的侵害对象具有隐形而持久的伤害,特别是涉及性侵害内容的儿童色情制品。普通性侵害案件中,因案件往往发生在较为私密的空间,受害人尚可选择沉默避免案件影响扩大。而“儿童色情制品明确地表明了被害人在身体、情绪及心理健康方面的伤害”以及“持有和传播儿童从事性行为的视觉描写与性虐待的存在”,一旦传播,对被害人的生活、工作、教育产生的直接影响以及其他隐形伤害是难以估计的,由于无法掌握多少人下载观看了图片视频,再次传播的可能使得伤害处于随时启封状态。在推动美国有关儿童色情图片犯罪受害人赔偿制度的AVA议案中,起推动作用的主人翁AMY是一名色情图片的受害人,在其8~9岁时,多次被其叔父性侵以拍摄儿童色情图片,后经过康复治疗已逐渐恢复正常生活。多年以后,她发现儿时被性侵的图片在网上盛传后,精神状态持续恶化,每周需要看心理医生,且需不定时对强烈烦躁症进行治疗[3]。(2)与普通淫秽物品相比,儿童色情制品内容更容易诱导性侵害儿童案件发生。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2012年的一项研究有力印证了这一结论。该研究以87名对未满13岁儿童实施性犯罪的犯人(第一组)、288名因性暴力犯罪而被关押的犯人(第二组)以及170名普通人(第三组)为对象,其中以性犯罪者犯罪前是否观看儿童淫秽片为研究项目,第一组研究对象在犯罪前观看儿童淫秽片的比率为16%,是第二组(7%)的二倍有余,且13.7%的第一组研究对象在作案的前一周曾少则2次、多则超过50多次反复观看过儿童淫秽片;以儿童淫秽片观看后感受到的性冲动为研究项目,性犯罪者对儿童淫秽片感受到的性冲动为10.2%,约为一般人(5.9%)的两倍[4](如表2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