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召回制度的国内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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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国内外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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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国、日本等国所建立和实行的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时间较早,而且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而成熟的制度体系。各个国家吸收他国经验,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同时总结本国的实践经验,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召回制度体系。历经多年的实践总结和制度创新,产品召回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过程中都已经趋向成熟,在化解缺陷产品危机、合理调整企业生产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优势。国内外学者大多选择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行研究,因为这些国家都存在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体系。学者大都以相关立法为切入点,阐述了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内容,包括召回的主体、范围、程序、责任、主管部门等(孙雯,2003)。而本文从管理者的角度,从企业、政府两个主体切入,比较各国在缺陷产品召回过程中的具体做法(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