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我国“三农”相关硬法规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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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多元治理的规制困境与机制化弥合——基于软法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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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数据自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http://law.npc.gov.cn

随着基层法治的进一步推进,由传统礼俗所规范的乡土社会秩序开始被国家正式的法律所影响,规制农村社会的法律规范也日趋丰富。时至今日,全国涉及规制“三农”方面的硬法规范已经多达12 621份(见表2)。乡村治理的主体,无论是政府行政主体,或是村民自治组织,还是农村市场主体,参与治理的基础都源自于其对硬法规则的遵守。他们遵守法律之理由并非一致,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甚至不具有可归纳性,即便是市场主体内部,农民与新型经营主体对于法律之遵循理由都是分散的,不可同一而论。这样的差异也是农村各主体单元内部产生自治性的根源所在。法律之生命亦无法落脚于逻辑,而要靠实践经验来维持。农民个体对于法律之遵守,多是起源于一种聚合性行为,即是一种人云亦云的盲目服从。而新型经营主体则多是处于利益考量,例如许多农产品企业产品品质会随着其产品质量法制定的标准红线变化而变化,若是出口至标准更低的国家,其产品质量往往会更加低下,这就是来自于企业的趋利性。在这样的视角下,治理主体的自治行为是对法律规则的外部演绎,这种自治行为一方面反映了不同主体在法律框架内对各自权益的争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其自治行为对法律规则的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