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国有企业调节效应检验 (H3)》

《表7 国有企业调节效应检验 (H3)》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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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惩戒牢笼”:失信惩戒是否抑制了企业创新——来自废水国控重点监测企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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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2SLS回归中,为避免可能存在的多重共线性,预先对变量进行了中心化处理。

在企业所有权异质性的考察中,本文主要关注国有企业中失信惩戒对企业创新的调节作用。表7中第(1)、第(2)列分别表示区域固定效应控制与否的条件下,惩戒强度与国有企业的交互项的回归结果。发现在惩戒强度对企业创新的主效应依然为负,系数为-1.315,且在5%水平下显著,但是国有企业的调节效应为正,系数为2.948,且在10%水平下显著,结合来看,主效应与调节效应之和的总效应则为1.633,这意味着惩戒强度每提高1%,则国有企业的专利申请量上升1.633个百分点(图1),即在国有企业中,失信惩戒与企业创新存在正向因果关系,假设H3得到验证。国有企业对“惩戒牢笼”的完美逃逸,可能在于国有企业自带“合法性”基因,在面对失信惩戒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不确定性时的风险应对能力,都要优于非国有企业,科研的财力投入与人员投入不会受到显著抑制,反而更能激发企业的创新意愿,使企业的创新能力不降反升,这可能是导致其能逃脱“惩戒牢笼”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