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国家公园试点区部分运行成本估算[10] (单位: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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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园生态补偿主体的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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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公园并未作为单独的受偿主体。国家公园的建设与管理都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国家公园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受偿主体接受生态补偿。我国现有的针对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性质的财政资金,主要是来自国家公园区域内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湿地补助资金以及退耕还林政策等。从具体的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当前国家公园并没有与森林、湿地、海洋等一样作为一个单独的受偿主体,而是作为区域内各生态要素的集合出现。我国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制度中提到了风景名胜区,同理,国家公园作为自然保护地系统的核心,较之风景名胜区应当享有更充足的转移支付资金。但现实中,我国风景名胜区却极少享受到相应的资金,因此相关管理机构无法获得目前具有生态补偿性质的各类资金来加强建设管理。我国10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其中有7个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过程中,由于缺乏前期的制度设计和实践经验,因此国家公园独立受偿主体的地位也难以确立。同时,由森林生态补偿、湿地生态补偿等多种类生态补偿形成的“生态补偿集合”也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而在各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实施方案中,不难发现国家公园试点区的运行成本是较高的(见表2),若国家公园不能作为单独的受偿主体,缺乏专门的财政支撑,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设将很难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