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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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及披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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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及五部委《基本规范》《配套指引》和沪深股市内部控制指引等要求,上市公司应对自身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及披露。2014年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结论全部为有效;2015年除大湖股份、ST景谷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外,39家披露公司中,内部控制自评结果为有效的37家,有两家内部控制自评结论为部分有效,分别为海南橡胶和中水渔业;2016年,41家上市公司中内部控制自评结果为有效的40家,中水渔业内部控制自评结论为部分有效;2017年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评结论全部为有效(表1)。可见2014—2017年间,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持续性的监督检查,对完善自身内部控制起到了一定作用,内部控制自评结论整体有效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