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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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及披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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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的中心环节为内部控制缺陷的识别与认定,而内部控制缺陷的识别和认定又是在一定的依据和标准下进行的。我国农业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内部控制相关资料中,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由董事会根据《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以及沪深股市内部控制指引等,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和风险承受等因素来制定的,企业自主性相对较大,所制定的标准也不同。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定量标准为例,虽同为农业上市公司,但各上市公司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差异较大,见表6。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标准方面,各农业上市公司存在差异也较大,如ST景谷确定大于等于资产总额1%的潜在错报为重大缺陷,0.5%~1%的潜在错报为重要缺陷,小于等于0.5%的潜在错报为一般缺陷,而中水渔业给予的标准为净利润1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潜在错报为重大缺陷,50万元以上但小于重大缺陷标准的为重要缺陷,50万元以下的潜在错报为一般缺陷。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的巨大差异,导致相同行业的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即使在定量标准明确的情况下,评价结果依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这对投资者来讲也丧失了就相同行业的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