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国内国库资金进出账户》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其三,国库库款支出流程中的商业银行。当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国库应在财政机关通知拨款的当日将款项转入或汇往有关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帐户。各级国库和转拨行都不得积压”。即财政部通过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先行支付,然后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而非直接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款给最终收款人。同时,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又开设“财政代管资金账户”,导致“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代管资金账户”两种国库集中收付并存的现象,财政专户名目繁多,明减实增。由此可见,在国库库款支出过程中,商业银行仍然充当代理角色,但在零余额账户制度约束下,预算资金拨付过程非常短暂,理论上不会停留在商业银行账户。简单总结,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下,财政国库资金经停账户如表2。
图表编号 | XD003659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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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10 |
作者 | 周莉萍 |
绘制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中国债券论坛、支付清算研究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