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社会组织活力测量指标及概念操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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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活力:经验测量及其政策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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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的基本行动可归纳为动员资源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一方面,为了能可持续地提供高品质公共产品和服务,社会组织之间为获得有限稀缺资源而展开竞争;另一方面,能否为公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又是社会组织进一步吸纳资源正当性的依据。在一定意义上,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程度越激烈,则社会组织活力越强。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性可以通过社会组织的总体规模、自主水平及社会组织的合作能力来度量。竞争的形成需要具有一定规模独立自主的社会组织存在,在总体规模未达到临界点的情况下,社会组织的总体规模越大,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越激烈。社会组织的自主性是社会组织之间进行公平竞争的必要前提,社会组织必须是独立自主具有行为能力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在缺乏自主性的状态下,社会组织不可能真正地参与竞争,社会组织的竞争性也就无从谈起。在此意义上,社会组织自主水平越高,则社会组织之间的竞争性越强。竞争是合作的动力,有竞争必有合作,合作也是竞争的必然,合作能带来强大的竞争力。因而,一个组织的合作能力越强,一个组织的竞争能力就越强。社会组织自主地加强与政府、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如基金会、孵化组织等的合作,将大大提升组织竞争能力。因此,考察社会组织的竞争性可以通过其合作趋势与合作形式来测量。与政府的合作方式能够从侧面反映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与政府的合作方式越趋向于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社会组织间的竞争性就越强。综合上述分析,本文对社会组织活力进行了指标分解与概念操作化(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