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同一水污染因子监控采样位置规定不一致情形对比》
(1) 即使同一废水污染因子,不同的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其监控采样位置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详见表2。此种情形,主要是针对除第一类污染物外,含重金属、“三致”物质、POPs物质等有毒有害污染成分的其他废水污染因子。在实际环境监测工作中,对此类污染因子监控位置的选择容易忽视或产生混淆。
图表编号 | XD0032783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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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01 |
作者 | 唐兆军、何吉明、俸强、陈雨艳、杨永安 |
绘制单位 | 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遂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