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不同折旧方法的每年计提折旧额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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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供给侧改革与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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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方法方面,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直线法”进行折旧扣除,即每年计提折旧额为固定资产原值减预计净残值再除以折旧年限。除了“直线法”作为基准计算法外,主要还有3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和“缩短年限法”,具体计算公式如表2所示。为了比较不同折旧方法对每年计提折旧的影响,我们假设新购进一项价值100万元的短期类(5年)固定资产,该资产已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预计残值率为0。如表3所示,首先,“直线法”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100/5=20万元;其次,“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1年折旧额为:(100-0)×2/5=40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100-40)×2/5=24万元,第3年折旧额为:(100-40-24)×2/5=14.4万元,第4和5年折旧额为:(100-40-24-14.4)/2=10.8万元;再次,“年数总和法”先计算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5+4+3+2+1=15年,再按表2中的公式计算第1年折旧额为:(100-0)×(5/15)≈33.3万元,第2年折旧额为:(100-0)×(4/15)≈26.7万元,第3年折旧额为:(100-0)×(3/15)=20万元,第4年折旧额为:(100-0)×(2/15)≈13.3万元,第5年折旧额为:(100-0)×(1/15)≈6.7万元;最后,“缩短年限法”则先将原5年折旧年限缩短60%,即折旧年限变为3年,再按“直线法”计算每年计提的折旧额:100/3≈33.3万元。比较以上4种折旧方法发现,加速折旧方法下的初期(第1~2年)每年折旧额均显著大于基准“直线法”下的折旧额。值得注意的是,“缩短年限法”除了第1年的折旧额略低于“双倍余额递减法”外,其后2年每年的折旧额均显著高于其他3种方法,而且折旧年限仅为3年。这意味着对于同种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可以增加企业计提的年折旧额,相应地增加每年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减轻企业投资固定资产的初期资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