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印证模式的实践样态及运行效果》

《表1 印证模式的实践样态及运行效果》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存疑无罪案件中证明模式的样态、逻辑与转型》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综上,我们发现印证模式并非万能。它在确定有罪案件中能够畅通运行;在确定无罪案件中,由于无罪事实较为清晰,故也能较好地发挥证据分析及事实认定的功效。然而,在存疑无罪案件的四种情形中,印证模式的运行效果则逐级递减:1.未满足入罪条件的案件。实质上应属于事实残缺的确定无罪,印证模式的运行较为畅通。2.需进行主观目的推定的案件。“推定”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方法,无法通过客观行为或事实间的相互印证而证成。3.入罪证据不够充分的案件。印证模式无法完成出罪的“证伪”而陷入阻滞。4.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无罪的可能性已充分存在,无需进行入罪印证分析。 (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