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剂量滴定增加幅度参考标准》

《表1 剂量滴定增加幅度参考标准》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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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癌骨转移诊疗专家共识(20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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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始剂量滴定:对于初次使用阿片类药物止痛的患者,建议初始用药时选择短效阿片类止痛药,按照如下原则进行滴定:使用吗啡即释片进行治疗;根据疼痛程度,拟定初始固定剂量5 mg-15 mg,口服,Q4h或按需给药;用药后疼痛不缓解或缓解不满意,应于1 h后根据疼痛程度给予滴定剂量(见表1),密切观察疼痛程度、疗效及药物不良反应。第1天治疗结束后,计算次日药物剂量:次日总固定量=前24 h总固定量+前日总滴定量。次日治疗时,将计算所得的次日总固定量分6次口服,次日滴定量为前24 h总固定量的10%-20%。依法逐日调整剂量,直到疼痛评分稳定在0分-3分。如果出现不可控制的药物不良反应,疼痛强度<4分,应考虑将滴定剂量下调10%-25%,并且重新评价病情。当用药剂量调整到理想止痛及安全的剂量水平时,可考虑换用等效剂量的长效阿片类止痛药;对于已经使用阿片类药物治疗疼痛的患者,可以根据患者的疗效和疼痛强度,参照表1的要求进行滴定;对于疼痛病情相对稳定的患者,可以考虑使用阿片类药物缓释剂作为背景给药,在此基础上备用短效阿片类药物,用于治疗爆发性疼痛。阿片类药物缓释剂的剂量调整参考表1。但需要注意区别爆发性疼痛是否因病理性骨折、脊髓神经压迫所致,此类患者需要骨科等科室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