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当前的档案主要解密方式》
其次,行政令还明确了自动解密(3.3条)、系统解密审查(3.4条)和强制解密审查(3.5条)三大解密方式(详见表2)。其中3.1(d)中延续了12958号行政令中的规定,“当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继续保密的需要时可以进行解密”。保密期限方面,3.6(c)条规定,对于非永久档案与非档案材料(如古器物),机构可以延长其保密期限以突破常见的10年和25年的限制。对非永久的档案系列,保密期限超过25年的,应与档案保管期限保持一致[3.3(k)条]。
图表编号 | XD0029613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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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28 |
作者 | 张臻 |
绘制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管理系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