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7 稳健性检验二:国有股权、企业社会责任与信贷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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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企业社会责任与信贷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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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李姝等(2014)的研究,将企业为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支付的现金流与主营业务收入净额之比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即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度(CSR)=(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营业费用+支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缴纳税费实际支付的现金)/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用该指标替代前文中的雇员平均工资以及捐赠额进行回归,得到的回归结果如表7所示。从表7的前3列是替换变量后模型(2)的回归结果,后3列是模型(3)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替换企业社会责任履责变量后,新的指标仍然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本文的假设,解释变量、控制变量以及两个主要变量间的替代关系依然显著,与先前的检验结果基本保持一致。进一步地,借鉴郝阳和龚六堂(2017)的方法,将国有股权变量替换为国有参股股东持股量之和是否超过10%的哑变量,以及国有参股股东持股量总和与第一大股东持股量之比这两个变量,分别进行回归,发现回归系数极为接近,结论并无显著不同。另外,我们替换企业信贷约束变量(CC),使用银行贷款总额与企业总资产的比值、企业短期借款与总资产的比值,以及企业银行贷款总额除以企业负债总额等,分别衡量企业获取信贷资源的能力,用该指标进行回归,得到的回归结果也与前文基本一致。但由于篇幅所限,对于被解释变量替换后的回归结果,此处没有一一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