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城镇乡自治范围:清末直隶省地方自治实践与基层行政体制的近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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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直隶省地方自治实践与基层行政体制的近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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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1909年1月18日)《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之《自治范围》,见北京政学社编《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第7卷《地方自治》,北京政学社,宣统年间印行,第143~144页。

联合正绅,“集本地之款项,图地方之公益”。2州县学务、警政、实业、自治等属于“官治”之外的地方事务,皆成自治之范围。各项政策虽为清廷挽救颓势之举,但其中蕴含的治民向民治的舆论转变,不可忽视。直隶地方自治举办之后,“袁世凯既去之后直隶始有民气”。3当时的文人名流士大夫,“谈国是者,咸以地方自治为立国之基础”。4“确定地方自治之名词,昌言地方自治之必要者,则近日之风潮也。”“地方自治之议论日触于耳。”5士大夫积极踊跃,地方自治“日腾于士大夫之口”,6几乎是“嚣然腾于耳”。7《时报》有论:“举国中几于耳熟能详。”8地方权力的坐大,士大夫积极踊跃践行自治,使得众多不同政见、不同阶层和派别的人聚焦于此,“于是地方自治之说遂为吾人视线之所集,而群谋之所同”。9卢龙县自治“闻自开办以来城乡各绅均能欢欣鼓舞,欣然响应”。10“大直沽村绅议事会议员李君子和对于该区之改良私塾会热力异常。”11“绅权之兴”孕于地方自治之中,已达相当程度,自治事项遂成精英阶层逐奔群谋而追获的政治资源。乡里士绅以往依赖族权、名望或致仕之后关系网络综理地方各项事务的权力,经由自治章程得以正式扩展和官方化,可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