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
本研究经本院医学伦理委员会批准。选择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在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住院的封闭式管理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纳入标准:(1)符合精神疾病的国际分类(ICD-10)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2)经住院治疗,护士用简明精神病量表(N-BPRS)[7]评分<78分(提示患者病情进入恢复期,对护士的指令基本能接受);(3)患者及家属均知情同意。排除标准:合并躯体与神经系统严重疾病,智能障碍者。按上述标准分别于男女病区对等的原则选取106例,年龄16~60岁,采用计算机按男女均等原则随机分为干预组54例、对照组52例。干预过程中因家属要求出院2例、失访4例,最后两组均实际完成50例。两组患者一般资料比较,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26082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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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06.05 |
作者 | 黄惠君、郑婉玲、林敏、郑红秀、吴开文、林天安、高秉珠 |
绘制单位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护理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护理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精神三科、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精神二科、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精神五科、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护理部、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科教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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