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绿色发展理念下地方政府生态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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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发展理念下地方政府的生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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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地方政府责无旁贷。2014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将“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修改为“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6],明确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地位。厘清绿色发展理念下地方政府生态责任的基本内涵,是贯彻和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前提和基础。绿色发展理念下地方政府生态责任是指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导下,地方政府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原则,在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的约束条件下,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同发展中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按照职责法定、权责统一、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绿色发展理念下地方政府的生态责任主要体现在由绿色产业发展、生态保护修复、环境综合治理、生态风险防控和生态文化培育等构成的责任体系之中(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