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相关化妆品原料法规要求和风险评估情况》
我国台湾地区在2012年将大麻籽油列为食品原料和添加物,且规定其中四氢大麻酚含量不得超过10μg/g。根据2005年我国台湾地区“卫署药字第0940306865号公告”,化妆品禁用组分中增加“含药化妆品基准及化妆品原料基准以外之药品成分(含管制药品),未经核准者,均不得掺用”的表述。2019年1月,我国台湾地区“食品药物管理署”发布新闻,指出大麻二酚按照药品管理,根据“卫署药字第0940306865号公告”,不得用于化妆品。表3列出了相关化妆品原料法规要求和风险评估情况。
图表编号 | XD00227235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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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31 |
作者 | 苏哲、黄湘鹭、张凤兰、邢书霞、王钢力 |
绘制单位 |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