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国内试点碳市场履约监管制度》
资料来源:《节能低碳和循环经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法律保障方面。目前,五个试点碳市场法规主要有地方人大立法和地方政府立法两种形式,试点间法律和政策保障差别较大,在五个试点中北京试点的法律体系建设相对完善。北京试点采用“1+1+N”的政策法规体系,包括北京市人大立法(1)、地方政府规章(1)和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出台20余项配套政策文件与技术支撑文件(N),为北京试点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政策保障[2]。深圳试点同样也出台了人大立法,而其余试点碳市场运行基础均为政府类的规章制度,缺乏履约考核、交易纠纷、监管处罚等相关的法律机制,致使市场监管法律约束力相对较弱,仍有改进空间。各试点碳市场对企业未按时履约的处罚政策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各试点对企业未按时履约的处罚力度存在差异,其中北京和深圳试点在相对完善的法律框架下,对未履约企业的处罚力度更严格,这为碳市场运行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图表编号 | XD00226549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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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6.25 |
作者 | 韩学义 |
绘制单位 |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