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2-1提标升级污水处理厂出水指标(单位:mg/L,p H无量纲)》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依据苏政办发[2019]15号文,接纳化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浓度不得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因此确定本项目出水标准如下表2.2-1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224524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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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01 |
作者 | 朱明岩 |
绘制单位 |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