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选矿总废水水质分析 (单位:mg/L, pH无量纲)》
注:排放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限值。
一般选矿废水有一定的自净能力。为了验证选矿总废水的自净能力,特取试验室制备的选矿总废水10L,储于20L搪瓷桶中,自然澄清48小时后,在水面下50mm处取水样进行分析检测,检测结果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50760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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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5.01 |
作者 | 尤建伟 |
绘制单位 | 榆林职业技术学院化学工程系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