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我国八大人民团体基本概况》
法律未对人民团体进行定义,但其外延较为清晰和稳定。据笔者考察,法律中人民团体的表述最早出现在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该法第二条规定,“凡赞成本组织法第一条之规定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协”。从中可以得出,人民团体是指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除民主党派之外的组织。自此,判断人民团体的标准固定为是否“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民政部关于对部分团体免予社团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6)号)规定,“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不进行社团登记”,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八个人民团体,即我们经常听到的“八大人民团体”,相关情况详见下表[1]。
图表编号 | XD00223916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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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15 |
作者 | 朱鸣 |
绘制单位 | 民政部政策法规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