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公司整体存在留抵进项税,且项目增值税税负小于等于预交增值税比例(中交一公局集团七公司G575土建三标)》
综合上述两种方案对比分析,当项目标后预算测算增值税税负低于“(含税合同额-含税分包成本)÷1.1×2%”且公司整体进项税足够时,留抵进项税额将减少项目最终向公司缴纳的利润金额,同时在建设过程中进项税也会提前占用项目资金,留抵税额将被其他项目占用,从单体项目角度考虑,此类项目应在不含税成本不变的前提下,使增值税税负尽可能接近“(含税合同额-含税分包成本)÷1.1×2%”,避免留底税额对资金的占用。此时,应在劳务分包招标和地材招标的文件中明确提供税率为3%的发票,在评标谈判过程中落实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的情况,并在合同中对发票税率和违约条款进行明确。
图表编号 | XD00220964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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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9.20 |
作者 | 尹国亮 |
绘制单位 |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刘冬颖@陈伟@龙玲@郝卿@曹明华@尹国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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