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应对新冠疫情等公益捐赠不征增值税账务处理》
据上述分析,对于符合财税2020年9号公告捐赠目的和方式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捐赠,其进项税额应予转出并可请求税务部门退还或用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为简便起见,且征纳双方无异议,按进项税额转出法予以处理也未尝不可。现将有关账务处理总结列示如表1。
图表编号 | XD00219662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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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7.20 |
作者 | 王自荣 |
绘制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