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土改结束后新中国不同时期的新增宅基地来源与权属转变》
注:这里的“公有”指集体所有。
作为生活资料的坟地和宅基地与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采取了不同的土地所有制,这个方案符合马克思和中国共产党生产资料改造的理论。然而,在实践中,这个方案马上就面临巨大的挑战。原因在于,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和作为生活资料的宅基地和坟地在用途上可以互相转化。新增的宅基地和坟地虽然并不属于生产资料,但是总有一部分要通过原来的农业生产用地(生产资料)转换而来。土改结束后,新中国不同时期的新增宅基地来源与权属转变如表2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217129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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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1.30 |
作者 | 田传浩 |
绘制单位 |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