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地下水地表处理后排放限值》
抽出的受污染地下水进行地表处理。处理后的废水部分补充进入土壤处理设施,不外排。多余的废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后(见表3),排入城市排水系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图表编号 | XD00216985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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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2.26 |
作者 | 王廷涛、郭贝、郝鹏举、刘成超、孙光、柯岩 |
绘制单位 | 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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