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标准QB/T 1684-2015与GB/T 37625-2019的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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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化妆品标准及其效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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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推荐标准,同样存在适用冲突问题。例如,QB/T 1684-2015[19]与GB/T 37625-2019[20]同为推荐性标准,且具有相同标准名称,二者区别和相同点归纳详见表3。标准QB/T 1684-2015与GB/T 37625-2019在中英文名称、提出组织、归口组织、规定内容与适用范围等主要方面均相同或近似相同,二者负责起草的单位也部分重合,其中QB/T 1684-2015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2家单位起草,GB/T 37625-2019升级为包含这2家单位在内的共7家单位起草。按照《标准化法》第十二条“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规定,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形下,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显然这里的国家标准包括国家推荐性标准。那么在行业标准实施后制定的国家标准是否会必然引起前者失效或废止呢?按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的规定,如果假定行业标准QB/T 1684-2015的相应国家标准为GB/T 37625-2019,则QB/T 1684-2015应在GB/T 37625-2019实施后废止,或由其制定部门自行废止。但问题在于,首先,如何判定行业标准的相应国家标准呢?《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如果从制定发布主体角度来判定,QB/T 1684-2015与GB/T 37625-2019的发布主体不同。通常情况下,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为不同主体。如果从标准名称的角度来判定,二者中英文名称均一致,可以认为属于行业标准的相应国家标准的情形。如果从规定内容和适用范围的角度判定,二者的内容均相同或近似相同,也可以认为属于行业标准的相应国家标准的情形。鉴于标准作为记载技术规范的这一属性,与从标准名称相比,笔者更倾向于从标准的规定内容和适用范围这一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