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SSG-30分级原则与国内压水堆核电厂物项分级(GB/T 17569-2013)标准对比》
注:(1)、(2)、(3)、(4)、(5)、(6)GB/T 17569-2013中的物项分级定义,详见文献[6]
华龙一号核电厂在根据SSG-30确定项目安全分级原则时,即引入了SSG-30中系统的功能分类和设计预防措施的方法,同时根据我国核电厂安全分级原则进行了修正。如安全注入箱为F-SC1/B-SC3级设备,采用RCC-M3要求[7],与AP1000核电厂和EPR核电厂安全分级结果一致,但低于CPR1000核电厂要求;多样化停堆系统(DAS)未采用SSG-30要求(F-SC2),而是定义为F-SC3级设备,采用C3/C类要求[8-10]。在低后果判定准则上,SSG-30中没有可操作的定量准则。华龙一号核电厂参考EPR核电厂定量准则确定低后果限值,并在具体设备上,采用不低于CPR1000核电厂类似设备规范要求进行工程应用。
图表编号 | XD00117990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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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15 |
作者 | 司恒远 |
绘制单位 | 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