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SSG-30分级原则与国内压水堆核电厂物项分级(GB/T 17569-2013)标准对比》

《表3 SSG-30分级原则与国内压水堆核电厂物项分级(GB/T 17569-2013)标准对比》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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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SSG-30安全分级方法应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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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3)、(4)、(5)、(6)GB/T 17569-2013中的物项分级定义,详见文献[6]

华龙一号核电厂在根据SSG-30确定项目安全分级原则时,即引入了SSG-30中系统的功能分类和设计预防措施的方法,同时根据我国核电厂安全分级原则进行了修正。如安全注入箱为F-SC1/B-SC3级设备,采用RCC-M3要求[7],与AP1000核电厂和EPR核电厂安全分级结果一致,但低于CPR1000核电厂要求;多样化停堆系统(DAS)未采用SSG-30要求(F-SC2),而是定义为F-SC3级设备,采用C3/C类要求[8-10]。在低后果判定准则上,SSG-30中没有可操作的定量准则。华龙一号核电厂参考EPR核电厂定量准则确定低后果限值,并在具体设备上,采用不低于CPR1000核电厂类似设备规范要求进行工程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