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汽车共享出行与空气污染的传导机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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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共享出行减少空气雾霾了吗——基于滴滴出行大数据》
注:括号内为t值;*P<0.1,**P<0.05,***P<0.01。Wald检验括号中为其对应的P值。
表2为基于GS2SLS的中介效应检验,由检验结果可以发现,当表示城市集聚形态的城市化深度为中介变量时,中介效应成立。不考虑城市集聚形态时,汽车共享出行的系数为-0.274,但加入这一控制变量后,其系数变为-0.326,即汽车共享出行对雾霾的促降作用部分是直接的,部分是通过集聚的城市形态实现的,且后者对雾霾的促降作用大于前者。城市汽车共享出行的发展会刺激人类活动的强度,显著提升了城市化深度,同时,共享出行与城市空间的整合,使得城市交通空间配置更具有公共性和集约性[48],通过城市化深度传导后,汽车共享出行发展更有利于雾霾的减少[49]。代表城市蔓延的城市化广度可以显著增加空气中的PM2.5,系数为0.765,明显大于城市化深度的系数0.192,说明城市化深度的集聚形态更为绿色化。式(2)中β1即GMV的系数不显著,城市化广度的中介效应不成立,说明城市化广度不是汽车共享出行对雾霾的传导路径。在当今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共享经济成为新时期中国经济转型的突出亮点,而汽车共享出行成为能源、交通、汽车制造业等领域革命的重要载体,且其通过刺激人类活动,尤其是提高了活动的强度而非扩大了活动范围作用于雾霾。城市化深度是现有汽车共享出行和雾霾的重要传导机制,共享出行通过这一传导机制对雾霾的促降作用更大,至此验证假设二。
图表编号 | XD00216314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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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1.01 |
作者 | 王磊、王雪利、杨文毅、王嵩 |
绘制单位 | 武汉大学中国中部发展研究院、武汉大学中国中部发展研究院、武汉大学中国中部发展研究院、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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