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修正案》实施后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与协商费率协议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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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航运法下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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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首先,《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规则》与《无船承运人协商费率协议规则》经过修改,服务协议与协商费率协议适用起来更加灵活、集约、高效,更为符合当今航运业的发展趋势。其次,现行两种协议界限不像之前那样明显,逐渐趋同。“美国的航运法可谓与时俱进,紧紧跟踪和适应无船承运业务的风险变化。”[6]服务协议及协商费率协议规则的修改体现了美国对整体航运市场的宽松化管制,进一步完善了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更好地营造了航运市场良好的自主调节环境,也促进了美国整体对外贸易的发展,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