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修正案》实施前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与协商费率协议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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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航运法下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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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实施前,《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规则》及《无船承运人协商费率协议规则》的不同之处反映了两种协议各具优势。服务协议的优势在于无船承运人可与托运人订立更为广泛的服务条款,还可以由协议双方协商修改,而协商费率协议的优势在于减轻了无船承运人的报备公开负担及不必要的监管成本。两种协议各具优势,但无船承运人只能择一进行揽货,需要协议双方权衡利弊,选择适用更为适合双方交易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