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肌肉衰减症的不同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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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肌肉衰减症的动态识解及对我国运动科学研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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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引自Bijlsma等(2013)。

1998年,Baumgartner等(1998)通过采用双能X线吸收检测法(Dual Energy X-ray Absorptiometry,DXA)等进行肌肉含量检测,率先提出以四肢肌肉含量(Appendicu‐lar Skeletal Muscle Mass,ASM)除以身高的平方(即ASM/ht2,kg/m2)作为诊断指标,参照18~40岁青年对照人群2×SD的下限作为诊断阈值(cut-off points),从肌肉含量单维度判定肌肉衰减症。2002年,Janssen等(2002)通过公式(肌肉含量/体重×100)引入骨骼肌含量指数(Skele‐tal Muscle Mass Index,SMI),并以青年对照人群肌肉含量平均值1×SD和2×SD下限作为阈值,将其分为Ⅰ型和Ⅱ型,结果发现,Ⅱ型肌肉衰减症的老年人发生功能障碍及残疾的可能性是SMI值正常老年人的2~3倍。2003年,Newman等(2003)提出,应引入身高、体脂等作为校正因素建立回归模型,以残差值(residual value)评估肌肉含量诊断肌肉衰减症。此后,又有研究者采用不同的诊断指标及诊断阈值提出了各自的诊断标准(表1)。但总体而言,Baumgartner等(1998)提出的诊断标准沿用最广,且肌肉衰减症的定义仅以肌肉含量单维度低于青年对照人群作为主要依据。尽管如此,Bijlsma等(2013)认为还是非常有必要就肌肉衰减症的判定标准形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