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同院同种情形不同判”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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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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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中的三个案件均出自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案件犯罪人都是在明知他人利用“重金求子”虚假信息进行电信诈骗的情况下放任其犯罪行为,并继续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但是却出现了定罪不一的情况。在前两个案件中,行为人的帮助对象均为一人,但两者违法所得相差3.4万元,但最终法院却给予相同的刑期。再将案件三与前两个案件相比较,前两个案件仅将被告的违法所得作为单一的定罪量刑依据,并未查明其帮助行为所导致的受骗金额问题,第三个案件中涉及的帮助对象人数较多,所以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同时,对具体的诈骗数额也进行了认真核对,然后对其非法所得、帮助行为所产生的诈骗金额全面考虑,最终依照电信诈骗司法解释进行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