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大型科技公司(Big Tech)金融行业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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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科技的穿透式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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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主体风险复杂化源于金融科技公司的“综合化”。其一,业务延展形成风险层叠。大型科技公司(Big Tech)依赖其独有的“数据—网络—业务”优势(4),以支付业务收集的数据及其所搭建的信息网络为基础,转向传统银行、证券等业务领域,并拓宽其金融供应链至相关金融服务。如表1所示,我国BigTech现已形成全面涉足各类金融服务的混业经营模式。但在此种模式下,以往分散于各个金融领域中的风险也同时被聚集于单个Big Tech之中,造成风险内部层叠,存在跨行业的交叉风险隐患。其二,内部架构存在多级嵌套。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Big Tech金融业务的延展提供支持,但该形式却存在层层控股、交叉持股的弊端,时常发生单笔资本在控股公司和子公司混用或重复计算以致总资本虚增的情形。同时,由于金融科技控股公司内的部分子公司并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自身并不负有对外披露公司股权信息的法定义务,使各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更加隐蔽,加剧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其三,外部联系加剧风险扩散。金融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间的频繁互动使风险传染渠道增多。特别是,由于中小银行的科研实力较为薄弱,通常借力于金融科技公司等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支持。例如,上海易贷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的“众之金服”已为遂宁银行、宜宾商业银行等多家地方金融机构提供Fin Tech平台。然而,第三方机构的服务同质化却增加金融风险的顺周期性,易诱发“共振效应”(synchronicity effect)(5),加之近期我国地方银行风险事件频发,其金融风险的复杂程度也将进一步加深(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