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同类案件比较[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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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效果的实证研究——基于试点地区同类案件裁判文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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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具体量刑建议比例较高,检察官参与量刑存在不足。样本中的认罪认罚与非认罪认罚案件中,都存在较高比例的具体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更倾向于提出具体量刑建议,且部分案件还提出了确定的缓刑考验期限;非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未体现出明显偏好(见表5、表6)。虽然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属于求刑权,[35]但如前所述,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经过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认可及固定,[36]除特殊情况外,法官必须采纳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37]法官的裁判过程建立在量刑结果已经基本确定的基础上,尤其是在检察官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案件中,量刑建议等于量刑结果。样本案件所呈现的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之间量刑减轻幅度差异不明显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检察机关参与量刑存在不足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