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贸易摩擦数量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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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如何缓解贸易摩擦中的规则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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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1%统计水平显著,**表示5%统计水平显著,*表示10%统计水平显著;下方括号内为标准误。下同。

在分组回归中选择了出口占比,主要原因是出口占比能够较好地解释发起贸易摩擦的潜在利益。需特别说明的是,与第一部分不同的是此处区分了中国在贸易摩擦中的角色,故根据前述模型中的变量解释,出口占比是起诉国i出口至被起诉国j的出口额占i国总出口的比重,所以在中国作为起诉国的回归部分的贸易变量EXSHARE表示中国出口至j国的出口额占中国总出口的比重,而中国作为被起诉国时,贸易变量IMPSHARE表示j国出口至中国的出口额占j国总出口的比重,也就是中国从j国的进口额占j国出口的比重。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不论中国作为贸易摩擦案件的发起国还是被起诉国,在多种变量组合的回归下,贸易摩擦的数量普遍随着出口比重的增加而显著增长。宏观经济变量组选取了GDP作为代表变量,基本表明,国家GDP越大,综合经济实力越强,所发起和受到的贸易摩擦数量也会显著增多。距离变量选择了两国之间的地理距离为代表变量,模型(3)和模型(6)的回归结果与前述基础回归结果基本契合,地理距离越远的国家之间贸易摩擦的数量越多,但Plaintiff组的距离变量的显著性强于Responder组,说明中国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向地理位置邻近的国家发起的贸易摩擦数量显著少于地理位置远的国家,而中国受到的贸易诉讼受地理位置的影响较不显著,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中国在发起贸易摩擦时较其他国家更为考虑向邻近国家发起贸易摩擦的政治经济成本。而汇率变量与前一部分的回归结果类似,Plaintiff组和Responder组的结果均显示汇率对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摩擦的数量没有显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