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 2011—2017年来信来访及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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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法律的历史演变与实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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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2011年开始《中国环境年鉴》的统计要素进行了改革,增加了电话/网络投诉的办理情况,故另做一个表格。2016年开始,年鉴信息大为减少,仅统计了承办的人大建议数和政协提案数。

无论哪个国家,行政执法手段均是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主要手段,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机构名称已几经变化(2),执法体制也经历了从单一环境行政执法到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的转变。不管机构名称和执法体制如何变化,环境行政执法的方式变化不大,通常采取常规执法、专项行动、来人来信处理相结合等执法方式,通过检查企业、查处环境违法企业、追究责任人责任、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解缴排污费、对环境违法人员进行行政罚款、对环境污染受害人进行赔偿、对环境违法企业进行关停并转等举措保护生态环境。我国生态环境法律实施以来,环境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成绩斐然(表13~14)。表14可以看出,解缴排污费的单位数呈抛物线趋势,1989年开始成增长之势,至2003年达到顶峰后开始下降,解缴排污费的数额却呈不断增长之势,2017年为最高值219.91亿元。污染事故罚款数也呈不断增长之势,2017年达到最高值1 158 048.5万元。污染事故赔款总额以及因污染关停并转的企业数与污染事故发生情况基本相适应。表15可以看出,1997年以来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实施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都在不断增多。这说明了我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