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美国研发支出增量税收激励的两种抵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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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所得税研发激励政策的新趋势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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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A Patent/Innovation Box as a Tax Incentive for Domestic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注:表中所说的合格研发费用(qualified research expenses)是指符合税收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费用。

第一,将主要针对研发支出增量的税收抵免政策长期化。根据现行美国法律,纳税人可以选择两种方法之一计算抵免额:一种是常规方法(PRC),抵免率为20%,基准研发费用金额(简称“基准金额”)是纳税人的固定基准百分比与纳税人前四年总收入平均值的乘积(1),且基准金额不得少于纳税年度纳税人合格研发费用的50%,边际有效税率为20%。固定基准百分比根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年限有所差异。另一种是选择替代性简化抵免(ASC)。抵免额等于合格研发费用与基准金额之差的14%。这里的合格研发费用定义为前三个纳税年度平均研究费用的50%,如果纳税人在之前的三个纳税年度没有研究费用,则替代性简化抵免率将降低至6%。这种抵扣方法使得新增的研究支出增大了未来年度的基准金额,减少了未来年度的抵免额,所以抵免边际效应较小,据报告估算为7.9%。(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