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阿里商家“二选一”政策操作方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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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视阈下独家交易的违法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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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超级电商平台竞争与垄断研究报告》,2017。

电商平台阿里与京东之间“二选一”的事件由来已久,所谓“二选一”,即阿里针对商家提出在京东和天猫或淘宝平台之间进行抉择的行为。本质上是阿里平台与京东平台之间用户、流量、数据之争,起源于“人造购物狂欢节”中平台间用户争夺。事实上,阿里实施的“二选一”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独家交易行为。从市场份额、企业财力、控制能力以及市场进入壁垒来看,阿里明显占据中国网络零售市场的支配地位,目前淘宝在C2C的市场份额近100%,天猫在B2C的市场份额也高达57.7%,因此根据《反垄断法》第18条的规定可以推定阿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得益于在电商领域的先入优势、规模经济等因素,阿里不仅具有雄厚的财力以及控制市场的能力,而且对其竞争者构成了较高的进入障碍。依赖于市场支配地位,阿里实施了限制天猫商家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二选一”行为,而“二选一”的实质就是独家交易,并且“二选一”发展到后来已经不限于时间点上的“双11”和“618”,而演变成日常性安排。该行为不仅对其他电商平台形成排斥和挤压,而且损害了商家的自主经营权以及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合法利益。因此,阿里强制商家“二选一”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独家交易。需要注意的是,阿里“二选一”行为的独家交易属性是通过系统性的机制和措施而得以强化并呈现出来的,不仅通过明示的独家交易协议,同时也通过搜索降权、关闭流量、逼迫商家撤出其他平台、关店等惩罚措施予以保障。具体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