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生态毒性数据质量评估的评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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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质基准制定中生态毒性数据质量评估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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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HJ 831—2017中筛选受试物种的原则,对于本土物种、引进物种及在我国自然水体中广泛分布的国际通用物种(见HJ 831—2017中附录B),本项均可以赋2分。

借鉴国外毒性数据的评估方法,提出适用于我国水质基准制定的生态毒性数据评估方法。为尽量避免评估过程的主观性,采用定量方法进行评估,建立的生态毒性数据评估的评分系统如表1所示。评分系统设置5个方面共25个问题,以便客观、全面地进行评估。除对每个问题进行赋分外,还添加了数据无效项[20]。当评估过程中出现无效的评判结果时,意味着该数据不能用于水质基准的制定,评估终止。提出的评估要素主要包括数据来源、化学物质、受试生物、试验过程、试验结果5个方面,并根据总体赋分进行质量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