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明太祖实录》中的单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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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令到例:论明代律例法律体系的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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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虽存之已久,但真正被作为一种国家法律形式是宋代才有的,宋代的例在律、令、敕之外,是一种对主流法律制度的补充和进一步细化的法律形式。元代因其扎撒制度与汉族法律的偶合,遂将例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断例成为了元代基本法律形式之一。明初以再造华夏为口号,意在革除元代弊政,故不再以例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形式,而效法宋代,以例作为律令体系之外的补充。但宋例不传已久,明人所认识的例实际上是结合了宋元两朝例的特点,取能为当时所用之处而定例。明代的例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条例的汇编,如《捕盗赏银条例》、《充军例》、《真犯杂犯死罪》条例、《军政条例》、《问刑条例》等;另一种则是单行例。前一种条例汇编往往是以事类为名,譬如《充军例》就是将刑罚为充军的犯罪进行的汇编,而《军政条例》则是涉及到国家军政制度的一系列单行例的汇编,绝大部分以事类为名的汇编条例中都有涉及制度管理的例文,也有涉及刑罚处罚的例文。即便是在《问刑条例》中,也不全都是刑事罪名和刑罚,也有部分非刑事内容的条文。[15]而至于单行例,则多是根据当时情形下所需要的政策而制定。譬如洪武元年(1368)所定的军士优给例,就是为了解决在与陈友谅、张士诚抢夺地盘的战争中阵亡军士的优养问题,以此来安定朝局军心而设;又如中盐则例,实是根据赈灾或战争等原因的需要,而设置不同地区纳米中盐的数量比例。在各朝实录中都记录了上百条单行例,其内容涉及军政、刑罚、民生、优给、盐政、税收等多个方面。无论是汇编条例还是单行例,其内容所涉都十分广泛,而非仅有刑事和行政两类,事实上,明代也并未去刻意区分哪些是刑事例,哪些是行政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