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法医学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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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因果关系的分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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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具体案例的死亡、损伤和残疾的原因及案情多种多样。但理论上,所有死亡和伤残的原因及发生机制均存在客观本质的统一性,无外乎各种疾病、外伤、中毒原因引发机体器官组织的结构-代谢-功能的基本病理变化过程,以及医疗过错等其他外部因素的相互作用,形成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和多因一果等情况,不同的只是各类原因的严重程度及作用部位,如原因严重并作用于脑、心、肺等重要生命器官可致死亡,反之,则致不同程度的损伤和残疾,亦可痊愈康复。因此,死亡原因和伤残原因的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分析可以适用法医学因果关系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指导,以便提供统一的审判量刑及其相应赔偿的科学证据。在ICD的分类基础上,笔者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死亡与伤残原因统一扩展为8类原因及其原因力:直接原因、根本原因、中介原因、辅助原因、诱发原因、协同原因、联合原因和无因果关系(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