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相关标准、规范对公共服务设施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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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绩效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实施评估方法研究——以济南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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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根据相关标准、规范整理。

我国城市现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基本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确定,为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一般为非营利的公益性设施用地,共分为9类。但部分城市规划编制于新标准实施之前,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确定,包含了商业金融业用地(C2)等营利性设施用地,在文化娱乐用地(C3)、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上也与新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现行的《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发布于2008年,依据90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制定,尚未将公益性设施与营利性设施进行分类。在2018年发布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将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明确界定为“为城市或一定范围内的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等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公共设施”(见表2)。由于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变更,造成不同年份编制的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内容差别明显,在评估时需要对采用90版用地分类标准的公共设施规划进行用地的重新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