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模型三回归结果:内部控制、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基于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证据》

《表4 模型三回归结果:内部控制、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基于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证据》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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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基于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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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表示1%、5%、10%统计水平显著;括号内为报告的t值。

在进行调节效应模型回归前,我们先进行了控制效应模型回归,即在模型一基础上加入内部控制指数作为控制变量。从表4的第2、3列来看,控制效应模型实证结果中Inc的系数为负,涉诉金额的系数较主效应模型略微下降,可以初步看出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的调节作用;要进一步探究内部控制的调节作用,则需通过调节效应模型回归中Inc*Litimount回归系数符号及其显著程度进行判断,如果此交互项系数为负且通过显著性检验,则说明内部控制能够发挥假设三提出的调节作用。且为避免交互项与调节变量、解释变量的多重共线性,在进行调节效应分析前,对解释变量、调节变量及二者交互项进行了中心化处理后再纳入模型。从表4的实证结果来看,在调节效应模型下,涉诉金额的系数虽然对债务成本仍成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是其系数大大降低,由原来的1.339降为0.886。交乘项Inc*Litimount系数为-0.264并在5%水平具有显著性,说明内部控制质量的提高能够有效降低诉讼风险对债务成本的影响。由此可见,内部控制确实是诉讼风险与债务成本间的调节变量并且其能够发挥良好的调节效应,即能够缓和诉讼风险对企业债务成本带来的负效应。